商务部:对美国泰国沙特马来的进口乙醇胺征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18-10-29 来源:商务部网站 阅读:13319
商务部网站10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97.1%,征收期限为5年。

据了解,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2018年第81号公告这一最终裁定。

以下是公告原文: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8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0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6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乙醇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称为Ethanolamines,简称EA。

一乙醇胺,又称:单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羟基乙胺

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 alcoho (简称:MEA)

化学分子式:H2NCH2CH2OH

二乙醇胺,又称: 2,2‘-二羟基二乙胺、2,2’-亚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称:Diethanolamine,2,2‘-Dihydroxydiethylamine, 2,2’-Iminodiethanol (简称:DEA)

化学分子式:HN(CH2CH2OH)2

三乙醇胺,又称:三(2-羟乙基)胺、三羟基三乙胺

英文名称:Triethanolamine,Tris(2-Hydroxyethyl) amine, Trihydroxytriethylamine(简称:TEA)

化学分子式:(HOC2H4)3N

物理化学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通常由环氧乙烷和液氨反应制得,是一种同时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学特征的醇胺类有机化合物。乙醇胺外观通常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在溶点以下为无色至淡黄色固体,略带胺味,具有吸湿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310项下(2017年起29221310调整为29221500)。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的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2.英力士美国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迈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97.1%

沙特阿拉伯的公司:

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10.1%

(Saudi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 Others) 27.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18.3%

(PETRONAS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 20.3%

泰国的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7.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10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2018年6月22日之前(含当天)及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关键词:乙醇胺,Monoethanolamine,14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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