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假药,多名医药人被判刑。
1.多个假药案公布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了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9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万名,涉案价值352亿元。
下面是两个涉及假药的典型案例,一个涉及知名跨国药企的产品,一个案值高、涉及地域广。
一、生产销售礼来和辉瑞假药案
2019年3月22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义乌港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CialiS20mg”字样的铝塑装片剂9.426万板(2片/板),标有“pfizer”、“VGR100”字样的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棕褐色裸片20万片,标有“VigRx”字样的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白色裸片20万片,共计货值一亿余元。
经查,上述产品为一巴基斯坦商人从广州采购发货到义乌市,准备出口至巴基斯坦销售。
2019年8月7日,义乌市局联合义乌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查获生产假药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张某松,查获假冒希爱力片剂12.06万片,假冒万艾可片剂0.8万片,涉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五个品类:“宝龙”5.25万粒、“CPM”0.8万粒、“POWER”10.8万粒、“JIN”12万粒、“LYMPH”牌胶囊(涉嫌为抗菌药)3.36万粒,假冒希爱力铝箔纸2卷,假冒万艾可铝箔纸6卷,其他品牌铝箔纸120卷,压板机、搅拌机、烘干机、压片机、包衣机、包装机、空装机、冲头等各类加工机器9台,共计货值2000余万元。
因当事人张某刚、张某松等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义乌市局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批准逮捕。
二、心脑血管等各类假药3.2亿
2019年12月,公安部指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捣毁假药生产、仓储、销售窝点12个,现场查获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各类假药成品1万余盒、半成品1万余板(瓶)、散装药粒290余万粒,大量包材、辅料以及各类制假设备34台,涉案金额3.2亿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非法设立造假窝点生产假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假药销往全国。该案涉案假药以淀粉、苦味剂等为原料制成,没有任何有效成分,患者使用后将严重耽误治疗。
据悉,上述案件涉及多省市,覆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假药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犯罪全链条。
2.医药人注意:制售假药,重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用药安全迎来史上最严的监管和处罚,针对制售假劣药品,新《药品管理法》均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针对假药流通链条上的各个主体,新版《药品管理法》均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同于知假造假的生产者,不少处于下游的医药人需要警惕因为假药混入自己所在的链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生产、销售假药者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将原来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同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执业药师因为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处罚。
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公告》。公告显示,3名执业药师因销售假药罪受刑事处罚。
根据公告,一名执业药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2000元;另一名执业药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款8000元。且两人皆被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相关活动。
2、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将原来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加重至“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药品使用单位
在新《药品管理法》下,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亦需要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同等的行政处罚,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原《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依照生产、销售劣药进行处罚,修改为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该情形下的行政责任。
4、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主体
对于为假药、劣药提供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的,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将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了加重,罚款由原来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改为了一倍至五倍,情节严重的则为五倍至十五倍,下限为五万元。
5、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可以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义务,则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假药可以说是医药人职业生涯的隐形定时炸弹,必须提高法律意识,遵法守法,加强防备。
关键词:医药人 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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